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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动产证书遗失灭失声明

发布时间:2017年11月24日 08:33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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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内容摘要】 台前县人民法院因保管不善,将台国用(2007)第034号土地使用权证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

台前县人民法院因保管不善,将台国用(2007)第034号土地使用权证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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